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扶贫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在反复征求意见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配套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准扶贫档案整理方法》。 《办法》共21条和2个附件,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收集整理、归档范围、保管期限、档案移交和开发利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精准扶贫档案是指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总称,是扶贫工作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县级以上扶贫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办法》还要求 各级扶贫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将精准扶贫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精准扶贫总体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中,安排工作经费,配备设施设备,明确工作人员,保障精准扶贫工作正常开展,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办法》中明确,县级扶贫部门和乡(镇)形成的精准扶贫档案应分别作为县级扶贫部门和乡(镇)全宗的组成部分,由该单位集中管理。村级精准扶贫档案可由行政村自行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也可由乡(镇)代为管理。县级、乡(镇)精准扶贫档案分为综合管理类、精准识别管理类、项目管理类、精准脱贫管理类、特殊载体类。村级精准扶贫贫困户文件按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精准扶贫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县级扶贫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要求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精准扶贫档案。 《办法》要求,县级扶贫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开展精准扶贫档案开发利用工作,积极推进精准扶贫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精准扶贫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依法依规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属于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村户在“摘帽”验收结束后,地(州、市)扶贫办应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档案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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