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福建省档案局联合省物价局出台《福建省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价格鉴证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分总则、档案收集整理和立卷、档案归档、档案保管和利用、档案移交、奖励与惩罚、附则等7章节共29条。在总则中明确,价格认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和便于利用的原则;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规范价格认定档案工作,建立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保障档案管理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经费,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价格认定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移交等工作,积极推进价格认定档案信息化建设,严格审批有关档案利用事项,并接受上级价格认定机构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管理办法》对价格认定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归档立卷工作按照“谁认定谁负责”“一事一档”原则,由案件承办人负责从价格认定事项受理之日起收集与价格认定有关的文件材料,在价格认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对资料进行筛选、检查,划定保管期限,并进行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管理办法》对价格认定档案的归档、保管和利用提出明确要求,其中涉嫌违纪案件价格认定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30年,重大认定事项为永久;涉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诉讼、复议案件价格认定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治安处罚案件价格认定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涉国家赔偿、补偿事项价格认定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涉行政征收、征用价格认定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明确了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成立由机构主要负责人、业务办理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价格认定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价格认定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处理意见书;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利用、保密制度,严格利用档案的审批与登记手续,详细记录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原因等内容;要求省级价格认定机构永久保管的价格认定档案,应在本单位保管满20年后,按时向省档案馆移交;市、县(区)价格认定机构永久保管和需要保管30年及以上期限的价格认定档案,应在本单位保管满10年后,按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管理办法》强调,对违反本办法拒不归档或者拒不移交价格认定档案的,对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对涂改、伪造、出卖价格认定档案的,对擅自抽取、撤换、添加、赠送、交换价格认定档案等违规情形,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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